《海南自由贸易港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 许可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1-12-01 09:56:00 来源: 海南省林业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打印
     2021年9月6日 ,七届 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自 2021年12月20日起施 行。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和依据

为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推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政策落地,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下放至海南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在严格实施引进种质资源的隔离与监管,防止生物入侵,加强风险评估和检疫监管的前提下,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完善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11118日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琼府办〔2021〕61号定于2021年 12月 20日起实施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对农作物种子、林草种子进出口业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许可证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和亮点如下。

(一)审批权限下放海南。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下放至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这一规定吸引国内种子企业落户海南,有利于扩大我省种业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快推进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建设,助力国家南繁硅谷发展。

)放宽种业市场准入实行灵活高效的市场准入机制,取消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在办公场所、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储设施等方面的面积要求对企业办公场所、加工厂房、仓储设施及检验室的自有产权不要求,可租赁取消检验室及检验仪器硬性要求,规定企业具有质量控制能力拥有自有或租赁的检验仪器设备,或与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合作,完成企业种子质量检验即可;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经营品种的数量不作要求。

(三)简化申请程序。落实“放管服”精神,优化营商环境。一是简化申请材料,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材料从原来8项减少为4;二是缩短审批时间从原来的40个工作日缩短15个工作日,可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三是简化变更程序,企业变更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作物种类及副证载明事项能当场变更的,予以当场变更。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严格的监管机制,规定种子企业建立完整的生产经营档案,确保可追溯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进出口种子样品保存库或DNA指纹库,种子企业应当在出口种子离境前5日内或进口种子到岸后5日内,提交样品保藏。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监督检查,对企业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纳入征信系统。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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