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规定”是指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和司法部)分别先后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即日起,我们一起来了解有关防止干预司法活动的“三个规定”。
问:领导干部的哪些行为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答: ●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 要求办案人员或者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 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 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 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问: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否了解案件情况?
答: 应当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问:遇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时,司法人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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