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建筑设施审批许可事项信息表
2020-07-21 16:23:00
|
来源:
海口市林业局
阅读次数:
|
【字体:
大
中
小】打印 |
|
事项编码 |
|
事项名称* |
在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建筑设施审批 |
行使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2.《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3.《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八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和完善保护管理站点、巡护道路、巡护码头、防火瞭望台、生态定位监测站、宣传教育场馆、宣传牌等管护设施。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巡护责任制和巡护报告制度,并根据自身特点以及可能发生的灾害,编制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严禁建设任何生产和经营性设施。第三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除必要的科学实验以及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旅游、区内居民原有的种植业、养殖业等活动外,严禁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因开展符合前款规定的活动确需建设设施的,应当向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上述活动,不得影响其功能,不得破坏其自然资源或景观。 |
申请条件* |
1.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供身份证;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单位法人证书》或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委托代理人办理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前置条件* |
无 |
审批(服务对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或申请材料)* |
原需要提供的材料: 1.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或修建设施审批(核)事项申请表 2.拟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文件 3.拟建机构或设施的规划或工程设计文件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的文件 6.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拟建机构或设施的意见 7.通过专家论证的评价报告 8.公示材料 9.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查、审批文件 |
法定期限* |
20工作日 |
提交表格* |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或修建设施审批(核)事项申请表》 |
承诺期限* |
承诺件 |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
是 |
是否需要专家 参与现场勘验* |
是 |
是否需要 其他部门配合* |
否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依据 |
无 |
标准 |
无 |
办理主体* |
海口市林业局 |
办理部门* |
审批办 |
办理地点* |
海口市滨海公园路一号市民旅客中心二楼204 |
联系电话 |
68539980 |
办理流程图* |
件 |
办理结果* |
海口市林业局关于XXX在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建筑设施的决定书 |
公示时间* |
无公示 |
常见问题解答 |
|
监督电话 |
|
在线办理链接 |
|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口市林业局”门户网站,进入非政府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