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1.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3.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3.《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必须申领采伐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严禁超限额采伐。 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政府令2008 年第216 号)第99 项:除省属国营林场以外林木采伐许可委托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