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省属国营林场以外林木采伐许可事项审批信息表
2020-07-21 16:21:00 来源: 海口市林业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打印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除省属国营林场以外林木采伐许可

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1.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3.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3.《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必须申领采伐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严禁超限额采伐。

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政府令2008 年第216 号)第99 项:除省属国营林场以外林木采伐许可委托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供身份证;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单位法人证书》或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委托代理人办理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前置条件*

审批(服务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受理条件

(或申请材料)*

原需要提供的材料:

1.林木采挖申请表

2.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

3.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4.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提交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法定期限*

20工作日

提交表格*

承诺期限*

承诺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专家

参与现场勘验*

是否需要

其他部门配合*

收费依据和标准*

依据

标准

办理主体*

海口市林业局

办理部门*

审批办

办理地点*

海口市滨海公园路一号市民旅客中心负一楼民生社会窗口

联系电话

68539980

办理流程图*

承诺

办理结果*

林木采伐许可证

公示时间*

7个工作

常见问题解答

 

监督电话

 

在线办理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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