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经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以下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1.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子二代以下野生动物或者省重点保护的子代以下野生动物;2.经调出地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放行调入我省的野生动物;3.非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2.《海南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琼林办〔2014〕75 号)二、依法规范《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变更 (六)《经营许可证》的变更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经营利用的种类、数量、方式和地点进行经营利用活动。需要变更经营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经营种类、地点等内容的,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附有关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或材料,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